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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18

一、什么是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它可被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是一种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是一种以现实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得的权利。财产权利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利表现为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有价证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将不断丰富。

二、哪些财产权利可以办理质押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一章中指出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将会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分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三、在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业务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二)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三)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四)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五)特别法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六)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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