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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18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交给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份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实行:

1、立书面合同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与动产质押典当不同,动产质押典当一般只需开具当票,不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仅要开具当票,还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履行合同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货单质押典当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之日起生效。

但以其他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质押合同需要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后,质押合同才能生效。

3、办理背书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户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典当的,当户和典当行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4、约定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典当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典当行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当户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当金或者向与典当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财产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

1、权利质押应当先签订质押合同

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

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由适格的登记机关登记,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应收账款的质押

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

4、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

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一般财产权利质押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当事人为了慎重起见,要认真签署质押合同,并且要熟悉办理财产权利质押的手续,这样才不会跑太多部门而无功而返。

来源: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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